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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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西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森茂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82069元,并从2018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