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 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漳州三德利油漆涂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160238.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05元,由临沂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