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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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9,713.7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垫付款89,713.74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的利息,自2018年4月20日计算至确定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元、公告费690元,合计3,154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