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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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第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七项; 三、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垫付的借款本金7995万元、利息2721398.06元及上述本息产生的利息损失(自2018年4月3日至2018年5月21日,以79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915%计算,数额为426033.56元;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损失,以82671398.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以799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80%计算的利息数额)”; 五、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对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万股的股份,在82671398.06元还款责任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59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向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盛江泉热电有限公司各承担三分之一向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七、驳回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74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857元,由临沂盛泉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华盛江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15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57元,由沃尔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