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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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款10096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96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8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负担19元,被告***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