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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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恒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89766.08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1元由被告浙江中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