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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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亿春农产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福建亿春农产品有限公司赔偿款247500元及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福建亿春农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13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57.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