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石屏分公司 中山市佳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0320408.50元,以及该款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 二、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5437575.47元(6796969.34元×80%),以及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判决指定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的利息; 三、确认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截止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紫熙园四、五期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截止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折价或变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仅限于尚欠的工程款本金10320408.50元、应返还的工程质保金本金6796969.34元(135939386.84元×5%;该款包括返还期未届至的1359393.87元,即6796969.34元-5437575.47元的余额); 四、被告中山市佳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赔偿款7143743元; 六、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紫熙园四、五期维修费用200000元; 七、驳回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八、驳回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45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665元,合计425187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5123元,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佳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0064元;工程造价鉴定费971621元,由原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5811元,被告中山市恒高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4858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