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526执795号之四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洛阳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6681789421G,洛阳市吉利区。法定代表人于全战。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洛阳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1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洛阳永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13×××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