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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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签订的《祥和盛城合作建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已付房款155120元; 三、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55120 —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026元,由被告广西荣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13元,由原告***负担15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网银转账请点选“中国农业银行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里注明“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