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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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576.93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81500‰计息;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以本金99840.1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以本金9961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本金4961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以本金4926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止以本金4891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以本金48560.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本金4821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3月21日止以本金4791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以本金4756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以本金4726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以本金4696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16日止以本金4666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10月10日止以本金26660.93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以本金26576.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分别按月利率6.81500‰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息,利息已支付8589.06元); 二、***、***、***对上述给付内容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