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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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物业服务费3998.34元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122.76元,从2021年7月1日起,违约金以实欠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 三、驳回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负担47.67元,被告***负担20.97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8.64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故本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