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山市阳飞电脑绣花有限公司 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阳飞电脑绣花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410648.6元; 二、驳回原告鹤山市阳飞电脑绣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79.8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673.24元,诉讼费合共6553.1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鹤山市阳飞电脑绣花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879.8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673.24元),由被告鹤山市星浩制衣厂有限公司负担6403.1元,原告自负150.01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640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640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