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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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鹤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32982.69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1157.84元,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编号为440XXXXXX480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另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支付律师费13707.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3.86元、保全费1809.24元,诉讼费合共4393.1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市支行已预交诉讼费4393.1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4393.1元。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4393.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诉讼费439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