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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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东方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冶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