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冶东方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裁判日期 2021-10-18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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