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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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淳安县一嘉建材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淳安县一嘉建材店材料款44889元,及该款自2021年8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淳安县一嘉建材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由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淳安县武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