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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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截至2020年11月9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99953.45元,利息8794.70元,共计108748.15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透支本金99953.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律师费16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14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