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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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65000元及该款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65000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48元、保全费1636元,合计628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