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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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八日签订的《训练计划销售协议》(合同编号QDX0000294、QDX0000295、QDX0000296、QDX0000297)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解除; 二、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课程培训服务费17 237.5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北京趣动旅程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