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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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享有融资租赁剩余租金债权人民币62,404.65元; 二、确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滞纳金债权为:以62,404.65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照LPR利率的2倍计算至2020年10月28日止; 三、确认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享有的律师费债权为12,000元; 四、原告梅赛德斯奔驰-奔驰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深圳市鼎格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粤B×××××奔驰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就鼎格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代替原告梅赛德斯-奔驰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9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