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于2021年8月4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526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48元,减半收取3574元,由原告***负担3016元,由被告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36元,减半收取1068元,由反诉原告杭州遇树林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1-08-31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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