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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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6日签订的《特许加盟合同书》于2021年8月11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8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计1010元,由被告南京贝可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