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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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大华拓展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大华拓展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62187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款项3621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03.09元,由被告惠州市大华拓展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7 |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