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兴广发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龙兴广发木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516436.28元及资金占有期间的利息(利息以516436.28元为基数,从2××0年8月13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计付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龙兴广发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4.3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