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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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7639.45元(其中:强制险限额为240000元;商业险限额为107639.4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33元,减半收取4566元,由原告***负担2849元,被告***、商丘市万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1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9133元(开户全称:崇左市财政 局,开户行名称: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帐号:20×××1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