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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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岢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太原市聚朋苑汽贸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94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承担1040元,原告太原市聚朋苑汽贸有限公司承担468元。深圳美臣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鉴定费6000元,由原告太原市聚朋苑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中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鉴定费70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负担(被告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