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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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 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被告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保全财产责任保险费21,800元,合计26,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驳回原告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2021)新2827民初5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向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1,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和第二项为“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向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40,3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068.8元,由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300.2元,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768.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464.4元,由和静联和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910.6元,库尔勒新仁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9,55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