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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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西玲在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赵连生在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秦玉兰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杨帆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夏兵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被保全人***名下位于玛纳斯县房产房产已在(2021)新2324执保240号案件中查封,该查封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