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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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保全人***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刘西玲在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赵连生在华夏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秦玉兰在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杨帆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夏兵在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联社银行存款账户(轮候冻结,实际冻结0.00元)100,956.27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被保全人***名下位于玛纳斯县房产房产已在(2021)新2324执保240号案件中查封,该查封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08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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