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混凝土款69,210元;

二、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给付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054元。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9元,由原告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399元,被告***、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负担1,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