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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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洛阳沃川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伊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车位; 二、本院(2020)豫0329执异233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洛阳沃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