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广博五金制品(中港)有限公司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博罗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返还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博府国用字(1990)第1××7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三层的楼房给原告惠州广博五金制品(中港)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证号为博府国用字(1990)第1××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989)博证经字第9xx5号公证书(原件)给原告惠州广博五金制品(中港)有限公司。

三、原告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博罗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返还土地转让款60万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3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01-18
发布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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