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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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透支款本金282500元、利息29240.52元、分期手续费600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87.73元,合计319928.25元(其中利息已算至2021年7月1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9元、保全费2146元,合计5235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