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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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134,237.4元,并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 二、若***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就***提供的闽E1××××的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所有,不足部分由***清偿; 三、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5.7元,减半收取1,667.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