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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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133022.41元,并以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贷款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之日止,按平安银行《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利; 二、在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有权依法以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车牌号闽E9××××的别克牌汽车(车架号LSGBC5350JGXXXX)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