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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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龙江支行借款本金60,822.89元,截止至2021年4月21日的利息11,117.61元、违约金2,890.98元(以上合计74,831.48元),并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继续计付利息、违约金。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70.7元,减半收取83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