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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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信用卡透支人民币本金42572.2元,利息6150.54元,违约金2504.88元,本金、利息和违约金均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元,由被告***负担54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