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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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446628.89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计算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由被告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4元,减半收取46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87元,由被告***、贵阳欧圣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600元,原告***承担5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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