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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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宏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鑫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5.5元,由被告***、浙江鑫宏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