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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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21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1200000元,自2019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7月29日); 四、***、***、***、***对任我游(厦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