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市日丰食品有限公司
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正龙食品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被告舟山市日丰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的借款本金4389592.27元、利息173676.69元(计算至2018年4月8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收取43346元,由被告***、***、***、***、浙江鸿霖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友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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