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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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20)皖1602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 二、***、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工程款531280元及利息(以531280元为本金,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19元,由***负担2332元,***负担5859元,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819元,由***负担2705元,***、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91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