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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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10000元;二、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以2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限);三、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3150元;四、驳回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84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421元,财产保全费1701元,合计4122元(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负担4072元。本院退还原告广西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421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842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