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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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共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广西共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于2018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808070027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9月28日解除; 二、被告***、***协助原告广西共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编号201808070027《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撤销手续; 三、被告***、***支付违约金10637.1元给原告广西共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被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给原告广西共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 -5-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