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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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防城港市防水霸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判决书 原告诉讼请求:1.1.广西凭祥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谷公司)向防城港市防水霸 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霸公司)支付工程款59,171.68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9, 171.68元为基数,按日0.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2.保全费600元由兰 谷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7日,兰谷公司与放防水霸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书》, 由防水霸公司承揽兰谷公司“南部方向项目(广西凭祥片区)BF-313项目工程防水工程”。该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宁明县,防水霸公司承揽的工程内容为涉案工程的地下室、侧墙、顶板、屋面、卫生间防水等。合同约定若兰谷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结算一个月后按欠款总额每天0.1%计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防水霸公司包工包料依约进场施工,并按质完成了工程量。2020年12月8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款共79,171.68元,后被告兰谷公司仅支付了20,000元,余款经多次追讨至今未支付。 被告答辩意见:兰谷公司与防水霸公司没有正式结算,前期施工质量出现问题,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下文要整改,因质量问题影响兰谷公司验收。兰谷公司在质量出现 问题后进行了修补,本案应扣减防水霸公司应支付的修补费用。目前防水霸公司的材料没有提交厂家合格证, 材料材料清单也没有移交。防水霸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要求违约金不合理,兰谷公司不同意支付。 查明事实:2020年6月5日,兰谷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签订《工程分包协议》,约定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的东兴、 滩散、峒中、板烂、峙浪、爱店、北山片区相关工程任务交给兰谷公司完成。2020年11月7日,兰谷公司与防水霸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书》,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防水霸公司,工程名称为南部方向项目(广西凭祥片区)BF-313项目工程防水工程,工程内容为地下室、侧墙、顶板、屋面、卫生间防水等,工程地点在北山、峙浪、爱店、板烂、峒中。同时合同就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其中第六项乙方责任第 4条约定兰谷公司或有关部门验收防水霸公司已做完工程中有不合格部分需返工的,在兰谷公司通知防水霸公司后,24小时不到场返修的,则兰谷公司另派工返修,所需费用由防水霸公司承担。第七项付款、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第3条约定单项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办理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支付到工程价款的 97%,余款3%待五年保修期满后15天内兰谷公司向防水霸公司一次性付清。;第5条约定兰谷公 司不付清工程款,一个月后按欠款总额每天0.1%支付违约金给防水霸公司。第八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保修第6条约定工程保质期:从防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十年,保修金为合同总价的3%,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回保修金。防水霸公司在保质期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防水霸公司接兰谷公司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 维修,否则兰谷公司有权自行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兰谷公司有权直接在防水霸公司工程质保金忠中扣除。 工程完工后,兰谷公司及项目经理徐葵东于2020年11月、12月在广西凭祥兰谷建筑劳务 施工任务书及南部方向项目宁明片区工程结算单上盖章及签字确认,确认工程款共计79,171.68元。结算后,兰谷公司支付20,000元。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 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3月24日、4月5日、4月15日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于 2021年4月19日到工程现场排查再发现板烂地块3-7#屋面漏水、4-7#墙角渗水、峙浪地块4-16#操作间屋面铁管处滴水,并要求兰谷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前完成整改。兰谷公司在防水霸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未予以修复情况下自行修复,支出材料费35903,995元。 经防水霸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作出(2021)桂1422民初1425 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兰谷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价值58,00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由防水霸负担。 以上事实有防水霸公司提交的防水施工合同书、劳务施工任务书、工程结算单,兰谷公司提交的中 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整改通知、送货单、工程分包协议等在卷佐证。 本院意见: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从本案签订的合同性质及实际施工看,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欠妥,应予纠正。 关于兰谷公司与防水霸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书》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兰谷公司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 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兰谷公司,兰谷公司再通过与防水霸公司签订《防水施工合同 书》将部分工程再分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规定,兰谷公司作为分包公司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防水霸公司,所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书》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兰谷公司应否按照结算单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之规定,防水霸公司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结合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项目经理部凭祥分部下发的整改通知及兰谷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本院认为兰谷公司主张因修复支出材料费35903,995元、人工费 10,600元(53人次×200元/人次)、交通费2,400元(12次×200元/趟)、 中餐960元(12天×80元/天),共计17,550955元修复费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该款 应在兰谷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关于兰谷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以及保全费的问题。综合全案证据,防水霸公司承建的防水工程质量确 实出现问题,兰谷公司亦确实进行了修复,防水霸公司存在过错,本院对防水霸公司请求违约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兰谷公司还应向防水霸公司支付41,621216.68元(79,171.68元 -20,000元-17,595055元)。防水霸公司请求保全兰谷公司58,000元财产,支出 了600元保全费,按照支持比例,兰谷公司应向防水霸公司支付保全费462元。 判决主文:一、广西凭祥市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防水霸 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621216.68元;二、广西凭祥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防水霸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62元保全费;三二、驳回防城 港市防水霸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广西凭祥市兰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 担450元,由防城港市防水霸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元。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