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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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老虎山林地十亩的征地款合计10952元。 二、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新南屯公共用地征收款分红合计5600元。 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卖桉树分红合计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石碑坪村新南屯第五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