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广西壹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本金6399863.66元;

二、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20年6月20日止,利息为555815.97元、罚息为85703.22元、复利为19321.43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编号为HT6600030180000074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律师代理费61526元;

四、被告广西壹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壹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为实现上述债权,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对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BA衬衫1件、上衣1件、未来感外套1件、T恤59件、半裙485件、包包1件、背心2件、衬衫447件、连衣裙3件、大衣158件、短裤54件、短裙1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6165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6656元,由被告广西象外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广西壹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23
发布日期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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