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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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霞浦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霞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123427.55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但总年利率不能超过24%); 二、***、福建省晋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福建省晋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还款义务,则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7元,减半收取为4734元,由***、***、福建省晋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上诉案件受理费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