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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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烽启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息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借款本金57456.93元、利息4065.77元、罚息2332.13元、复利325.24元,合计64180.07元(算至2020年12月8日),并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同时计算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律师费2600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烽县支行对被告***提供的抵押财产贵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一、二项下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息烽启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息烽启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计735元,公告费860元,合计1595元,由被告***、息烽启江汽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