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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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8240.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逾期还款的违约金(以借款本金138240.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自2020年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7500元; 四、被告***如不能在上述期间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车辆英菲尼迪牌轿车(发动机号VQ37596427A,车架号JNKCV66E0FM400032,车牌号为陕AXXXXX)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374元,由被告负担4000元,由原告负担374元,保全费1507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