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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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44554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62966.57元(以1445540.4元按年利率13.05%自2019年1月1日算至2019年11月8日为162966.57元,此后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前述标准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被告***对上述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661元,由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麦迪制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青岛松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